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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三亞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辦法(試行)》

各區人民政府,各管委會,市各有關單位:

《三亞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辦法(試行)》已經2021年6月7日七屆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組織實施。

三亞市人民政府

2021年6月26日

(此件主動公開)

三亞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辦法(試行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?根據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》(2016年12月26日)、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》(2021年1月4日)、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》《農業農村部等17部門關于拓展農村改革試驗區范圍和新增農村改革試驗區的批復》(農政改發〔2020〕6號)、《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〈關于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〉的通知》(瓊辦發〔2020〕54號)和《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〈海南(三亞)農村產權服務中心建設方案〉的通知》(三府辦〔2020〕165號)等關于建立海南(三亞)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文件精神和要求,為鼓勵和引導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,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,充分發揮海南(三亞)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“農村產權中心”)的平臺作用,結合三亞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?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入場流轉,是指法律沒有限制的、權屬明晰的農村產權,通過農村產權中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招標、拍賣、掛牌、電子競價、協議轉讓、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方式征集受讓方后,組織實施流轉交易的行為。

第三條?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:政府引導原則,市場化原則,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,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原則。

第四條?市農業農村、自然資源和規劃、水務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,鼓勵和引導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,協同推進全市農村產權流轉工作。

第二章 流轉品種

第五條?凡屬《三亞市農村產權流轉服務業務目錄》(詳見附件)范圍內的農村產權和項目,均適用本辦法。

第六條?依法采取出讓、轉讓、出租、互換、轉包、股份合作、質(抵)押或其他方式流轉的農村集體資產,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托進行流轉的農村產權和項目,原則上應入場流轉。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必須入場流轉。

第七條?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產生的“持證準用”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流轉,以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招商引資,應在農村產權中心進行。

個人擁有的農村產權,專業大戶、家庭農場、家庭林場、農民合作社、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各類農村產權,需進行流轉時,鼓勵其入場流轉。

第三章 流轉服務

第八條?農村產權中心為三亞市依法設立的農村產權綜合流轉平臺,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提供場所設施、信息發布和組織實施流轉等服務。

第九條?農村產權中心應對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活動進行鑒證,出具《流轉交易鑒證書》,并發布流轉成交公告。

第十條?農村產權中心組織開展各類農村產權推介活動,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和信息查詢服務。

第十一條?建立農村產權流轉“一站式”服務。農村產權中心應設置農村產權權證代辦服務窗口,受市農業農村、自然資源和規劃、水務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委托,對申請人的資格、資料等信息進行接件初核,為流轉主體提供代辦服務;有關部門也可派員到農村產權中心代辦服務窗口提供服務。市農業農村、自然資源和規劃、水務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代辦服務的指導和協調工作。

第十二條?鼓勵公證、仲裁、金融等機構在農村產權中心設立辦事窗口。

第十三條?鼓勵引進國內外頂尖的科技型企業,為農村產權中心提供技術支撐,探索建立農業大數據平臺。

第四章 政策措施

第十四條?取得《流轉交易鑒證書》的涉農項目,凡符合享受市、區兩級財政有關涉農優惠政策的,應給予支持。市、區兩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完善有關配套政策。

第十五條?通過農村產權中心流轉及鑒證的農村產權,市農業農村、自然資源和規劃、水務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向農村產權中心查核《流轉交易鑒證書》作為辦理農村產權權證登記或變更的重要依據,優化相應辦證手續。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后申請變更(轉移)登記時,可提供證明公開流轉交易的材料(流轉交易鑒證書或成交公告或公開流轉付款憑證)。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登記及變更辦法,積極鼓勵農村產權入場流轉。

第十六條?與銀行、保險、融資租賃、商業保理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建立深度合作關系,推動農村產權、涉農專利、商標、版權、新品種、新技術等作為質(抵)押融資標的,將《流轉交易鑒證書》記載的成交價格作為標的資產價值評估的重要參考,創新開發針對農村產權流轉業務的融資、擔保等金融產品,農村產權中心提供鑒證服務和數據支撐。

第十七條?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,三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“四荒地”使用權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、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(不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)和使用權、林權等在農村產權中心實現流轉的,不收取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流轉服務費,只收取作為受讓方的流轉服務費用。

第五章 附則

第十八條?本辦法主要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,市自然資源和規劃、水務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配合。

第十九條?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。